青岛市林业项目监督检查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林业财政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,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,着力构建项目监管长效机制,推进我市现代林业发展,根据《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通知》(青财农[2016]6号)和《青岛市林业项目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央、省及市本级资金安排的林业财政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。
第三条 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、公正、实事求是的原则。
第四条 对青岛市林业局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,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。
第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办事,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,不得参与、干预被检查单位与项目无关的工作或管理活动。
第二章 监督检查范围和比例
第六条 监督检查范围。所有青岛市实施的林业财政扶持项目,包括农业综合开发项目、现代林业生产和发展项目、林业补贴项目等。
第七条 监督检查比例,按照《青岛市林业项目管理办法》第十七、第十八条执行。
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
第八条 项目管理情况检查。检查是否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向市林业局备案;是否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;是否建立起科学合理、层次清晰、分工明确、覆盖全面的项目管理制度体系;是否推行了法人责任制、项目招投标制、合同制、公示公告制、专家评审制等制度;区、市林业主管部门是否进行了督促指导,是否及时组织了项目验收。
第九条 项目实施情况检查。实施进度与批复是否同步;必建项目是否完备,建设内容是否与批复的建设内容(或申报建设的内容)相一致;是否及时收集、整理、归档从项目提出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项目档案。
第十条 项目资金管理情况检查。检查项目资金分配、拨付、使用、管理等各个环节是否严格按照制度的要求执行;是否采用资金运行全程监控等管理手段进行资金的有效管理;是否存在重复申报、虚报冒领、套取资金的问题;是否存在截留、挤占、挪用资金的问题;是否存在滞留资金、使用效率低的问题等。
第十一条 项目绩效情况检查。检查建成项目是否达到了项目立项时的预期目的,是否充分发挥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。
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
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按照“两随机一公开”和“四不两直”的方式开展,检查结果通报区、市林业主管部门。
第十三条 项目监督检查组成员从专家库随机选取相关行业专家组成,检查组组长由选出的检查组成员推举产生。市财政局和林业局相关处室安排人员参加监督检查。
第十四条 项目监督检查可采取下列方式:
(一)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汇报,进行询问和质疑;
(二)查阅、摘录、复制有关文件资料、档案、会计资料;
(三)实地查看项目实施情况;
(四)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,核实情况;
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做好检查工作的有关内容记录,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,要留存资料来源及证据;检查结束时,应当与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交换意见。
第五章 检查结果处理
第十六条 对于项目检查中的违纪、违规问题,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:
(一)责令限期整改;
(二)通报批评;
(三)暂停拨付预算内资金;
(四)暂停项目建设;
(五)减少或暂停安排所在区市和项目单位新建项目;
(六)建议财政部门收回项目资金;
(七)对违纪、违法人员,林业主管部门建议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。
第十七条 对于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的项目,市林业局向所在区、市林业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,明确整改内容、整改期限及相关要求。
项目整改单位要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整改工作,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报区、市林业主管部门。
第十八条 区、市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整改情况报告后,组织项目复查。对复查合格的项目,书面报告市林业局。市林业局视情况组织整改情况抽查,对于整改不力的,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予以处理。
第十九条 对管理制度健全、执行程序规范、投资效益显著的项目单位和区、市,市林业局给予通报表扬,并在年度投资及项目安排时给予倾斜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